明清时期,朝廷设置军事机构卫所,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控制。明太祖于洪武九年(1376年),在全国设置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主管全省民政和财政;另设置都指挥使司掌管军政,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刑法。承宣布政使司之下设置府(州)、县二级地方政权。洪武二年(1369年),降慈利州为慈利县。明代《万历慈利县志》记载:“洪武二年己酉,改慈利州为慈利县,隶属湖广布政使司。”在明清时期,承袭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日臻完善,朝廷对土司的建置、裁撤、官职、衔号、选任、袭替、朝贡、赋税、义务、征调等作了规定,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控制。明代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统治者在慈利县西北部设置九溪卫,隶属湖广都指挥使司节制,下辖麻寮所、添平所、安福所和桑植土司。明代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慈利县由隶属常德府改隶于岳州府,隶属承宣布政使司。据清代《康熙永定卫志》记载:明代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统治者把大庸卫更名为永定卫(永定卫城在今张家界市城区),领前所、后所、左所、右所、中所以及大庸所、茅冈土司,并有黑松、后坪、金藏、桑溪、龙虎、茅岗六隘。永定卫初隶湖广都指挥使司节制,后隶属岳州府。
清代设省,下设府、州、县。清朝初期,沿袭明制,对投诚的各地土司、卫所的首领准其子孙世袭职务。清代雍正年间,地方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改土归流”政策,废除澧水流域设置的土司、卫所机构,改建为州、县,委派流官统治。清代雍正四年(1726年)桑植土司被迫“改土归流”。雍正七年(1729年),割慈利县十四都、十五都和九溪卫安福所旧壤以及桑植宣慰司,以地域广的桑植土司之名改置为桑植县,改安福所治瓦窑岗为桑植县治,隶属于永顺府。雍正八年(1730年),升澧州为直隶州,辖慈利县和石门县等县。废除永定卫和大庸所以及九溪卫和麻寮所、添平所。雍正十三年(1735年),上峒长官司向玉衡、下峒长官司向良佐请求献土归流,加上茅冈土司泥湖塔等地并入桑植县。拨慈利县十都、十一都、十二都、十三都的全部和八都、九都的部分地以及永定卫、大庸所、茅冈长官司原地域始设置永定县,隶属隶属湖南布政使司澧州直隶州管辖。
二
中华民国初期,湖南省政府设置三个道,慈利县隶属武陵道。在民国三年(1914年),因永定县与福建省永定县同名,奉北洋政府之令,湖南省永定县被改名为“大庸县”,属武陵道。民国五年(1916年),湖南省政府裁撤武陵道,慈利县、大庸县、桑植县均属辰沅道管辖。民国十一年(1922年),湖南省政府撤消“道”的建制,仅留省、县两级,慈利县、大庸县、桑植县均直隶省辖。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1934年11月),任弼时、贺龙、关向应、萧克、王震等人带领红二、六军团指战员解放大庸县、桑植县,在大庸县城成立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大庸县革命委员会。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湖南省政府在沅陵县成立湘西绥靖处,下分五个行政督察区。其中,第二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设在慈利县,管辖慈利、大庸、石门3个县,第三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管辖桑植等县。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湖南省政府决定撤销湘西绥靖处,改设沅陵行署,下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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