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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促进会章程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1-03 | 411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张家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促进会。英文Zhangjiaji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researchand conserv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ZJJICHRAC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退休教师、科研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及部分退休干部自愿组成,属于非营利性的地方学术研究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张家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促进会的宗旨: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旅游胜地梦和全面小康梦”,带动全体会员以挖掘张家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以繁荣张家界旅游文化为主旨,推动旅游和非遗文化的高度融合,为实现我市全域旅游和全面小康做出新贡献。本会开展各项工作一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到业务精准,依法办事,作风优良,推己及人。

本团体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成立中共张家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促进会支部,组织党员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在挖掘和保护传承发展非遗中进一步坚持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认真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好主题党日活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在党支部领导下抓好非遗挖掘、研究和传承发展工作。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张家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促进会的业务指导部门是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其登记管理机关是张家界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由原来湖南省张家界市市委机关院内老年大学一楼搬至张家界民政局孵化基地二楼。邮政编码427000,联系人:熊文渊 ,联系电话1897441134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挖掘、保护传承、项目策划、资料申报、组织实施,举办非物质文化护遗产培训、研讨和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策划品牌包装,及形象宣传,接受政府购买、企业商家和社会团体有关非遗资金赞助。

    (一)对被列入本市市级以上或未列入非遗项目的人物、地名、生产生活、文艺、技艺、宗教信仰等进行深入、系统的挖掘和研究;每年拟编辑《张家界非遗》内部资料1—2期,创建张家界非遗网或非遗公众号,为会员搭建交流平台,宣传张家界历史、弘扬张家界本土文化,为打造张家界旅游文化新高地做出新贡献。

(二)凝聚和动员社会力量,围绕张家界全域旅游,以非遗为支点,挖掘和申报文旅项目,实施非遗扶贫战略,为我市游旅增添文化活力,助力旅游与非遗文化的融合。

    (三)协助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完成本团体挖掘的非遗文化申报工作。

   (四)协助区县和社会各界抓好非遗研究和保护传承发展的服务性工作。

   (五)与企业、商家合作,接受企业、商家和社会团体有关非遗线索的提供和资金赞助。

   (六)自觉接受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体局的业务指导,完成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调研能力;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费标准:

1.名誉会长单位:3万元/届

2.会长单位2万元/届,

      3.副会长单位:1万元/届,

      4.常务理事单位0.5万元/届

      5.理事单位0.3万元/届,

      6.单位会员0.2万元/届

      7.会员200元/届。

(五)会员每年提供一篇以上非遗调研文章或者一条非遗线索。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第一届只设理事会,根据本会事业发展情况可增加理事,理事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 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1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